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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2009-01-12 16:59  文章来源:长沙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为促进我县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凡新入驻我县现代服务业企业,除全面执行中央、省、市现代服务业相关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鼓励投资商开发商务写字楼宇。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投资密度不低于1000万元/亩的新建商务写字楼,自开业之日起计算,其引进的县外企业生产经营性税收中的县实得部分,第一年按30%比例、第二、三年各按20%比例奖励给开发商;其引进的县内企业新增生产经营性税收(以上年度企业纳税数额为基数)中的县实得部分,第一年按30%比例、第二、三年各按20%比例奖励给开发商。

二、鼓励开发建设创业中心(工业企业孵化器)。创业中心建筑三层(含三层)以下部分的报建费用按现行工业项目标准收取,三层以上部分的报建费用实行“先征后奖”(省、市部分除外),由县政府给予等额奖励;创业中心出租厂房或办公场所,按其租金收入实际缴纳税收中的县实得部分的80%奖励给开发商,奖励年限为三年;创业中心出售办公场所或厂房,视同工业房地产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收取相关费用。

三、鼓励信息服务和软件开发企业、创意策划公司、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中介服务机构等经营投资主体入驻我县。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新入驻后其生产经营性税收总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按县实得部分的30%给予奖励,奖励年限为三年。

四、鼓励各类品牌餐饮、酒吧、休闲娱乐、文化艺术等生活性服务机构进驻我县。2008年元月1日后在我县注册登记的,餐饮店年度经营性税收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按县实得部分的30%给予奖励,酒吧、休闲娱乐、文化艺术等机构年度经营性税收总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按县实得部分的30%给予奖励,奖励年限为三年。

五、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业。2008年元月1日后在我县注册登记的物流园年度生产经营性税收(含其引进企业所产生税收)达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县实得部分,第一年按80%比例、第二、三年各按50%比例给予奖励。物流园落户在乡镇工业园区的,该奖励资金纳入年终县乡财政体制结算。

六、对新入驻我县航空城的航空公司总部、分公司项目及航空产业项目按长沙县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对待。自航空公司新公司成立之日起,县政府按其缴纳的航空运输营业税金中县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年限为三年;其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的县实得部分,第一年给予80%的奖励,第二、第三年各奖励50%;对2007年元月1日前已入驻的航空公司总部或分公司,以2007年纳税数额为基数,对其年度上述税种中增幅超出15%(不含15%)的部分,参照新入驻公司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航空产业项目,自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计算,按其生产经营性税收中的县实得部分的30%给予奖励,奖励年限为三年。

七、鼓励建设专业市场。凡投资1亿元(不含地价款)以上、经营性用房和仓储用房总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市场,开发商可享受以下奖励:

新建专业市场年度经营性税收总额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按县实得部分的40%奖励给开发商,奖励年限为三年。

八、本规定政策享受主体均需履行了立项报批手续和兑现了相关合同中所承诺的产值、利税等目标和义务,否则取消享受资格。

九、各经营投资主体主要负责人可将户口迁入我县,在就医、子女入学等方面享有长沙县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公安、工商、质监、环保、商务等相关服务部门负责为服务性企业提供宽松、优质的发展环境。

十、申报及拨付

(一)本规定所设立奖项均实行先征后奖。

(二)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的开发商、经营投资主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报资料(商务写字楼宇、专业市场内经营投资主体的申报资料由开发商统一组织申报):申请报告、申报审批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经税务部门审核的完税凭证复印件及汇总表。

(三)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财政、税务、工商及各业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相关数据(税收县、区实得额、税收净增长额等),依本规定确定具体的奖励对象及金额,报县人民政府、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批准。

(四)县、区财政主管部门在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足额拨付。

十一、附则

(一)本规定所称经营投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经济实体。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须在县(区)范围内保持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但可从优享受。

(三)本规定由县、区商务部门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实施期限(含奖励核算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至20121231止。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中央及省市政策调整时,按最新的文件标准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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